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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本月起施行

来源:记者:叶平生

发布时间:2015-12-28

  明确界定车主权益及汽修厂责任

  修车用啥配件须如实告知车主

  违规汽修厂最高可罚款5000元

  本报讯(记者叶平生)从即日起,车主们将爱车送去维修时,有权知道汽修厂使用的配件具体叫啥名字、那里出产以及具体的产品规格。汽修厂如果不能如实告知的话,将会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不仅如此,汽修厂如果敢用假冒伪劣的配件给车主修车,在3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就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记者昨天从广州市交委获悉,新的《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如何维护车主们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汽修厂不得维修报废机动车和擅自改装机动车,发现可疑车辆,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者或将被吊销许可证。

  汽修厂禁修报废车发现可疑车辆须报警

  记者从广州市交委获悉,在汽车消费带动下,近年来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6月,全市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4699家,其中汽车维修企业3714家,摩托车维修企业985家,各类维修从业人员超过6万人。随着汽车维修行业的迅速发展,加之国家及省有关机动车维修法制建设的不断更新,1993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经逐渐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市政府历经2年多的反复调研、论证,并今年6月制定出台了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并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的《规定》首先强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要求,凡是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都必须达到环保和消防的门槛,确保消防和环保设施能够符合同时设计、同时设计和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要求落实。与此同时,该法规还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建筑物退让带、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新《规定》还明确,汽修厂承修机动车的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时,必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其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与此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赋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要求他们必须建立承修登记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发现可疑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者可能会面临将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修车或被吊销执业资格

  与旧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相比,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服务规则进行了明确,不仅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将经营证照、服务价格、服务承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及其他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服务制度向消费者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车主们十分关注的配件问题,也设定了明确的义务规范。《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配件的,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供托修方(车主)选择,如实向托修方告知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等主要内容,违者将会被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汽修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违反者如在3年之内累计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处3次仍拒不改正,将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而即使是由车主自备配件的,汽修厂在安装、使用时,也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使用。

  负责全市汽修厂管理工作的市交委维管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正规汽修厂使用的维修配件,绝大多数都是正规厂家甚至原厂生产的,质量应该是合格的。在汽车维修后发生车辆故障时,如果车主怀疑是因为配件问题引起的故障,可以向交委维管处申请进行技术分析,并提出索赔申请。如果确实系由配件问题引起的故障问题,则由质监部门负责对相关配件展开进一步的质量鉴定。如果质监部门证实汽修厂使用的是假冒伪劣配件,就将由交委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汽修厂进行处理。而如果是汽修厂从外面市场购买的综合配件产品,在使用中怀疑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汽修厂可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提出退货和索赔申请,相关技术认定工作可以直接请质监部门负责,而不必再经过交委维管处这一关。

  新的《规定》特别强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编造维修理由,让车主(托修方)对没有必要维修的项目进行托修,不得虚列维修项目,也不得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聘请不合格师傅修车酿成责任事故可罚5000元

  为了确保维修质量,保障车辆的技术安全,新《规定》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所使用的维修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都必须是经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汽修厂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学习,并按照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否则,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或者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技术人员从事关键岗位维修作业、导致发生维修质量责任事故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取得行政许可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又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者拒绝整改的,将被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规定》还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且"情节严重"时吊销经营许可的具体情节标准,使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年内查处3次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维修安全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二)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三)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